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04號上訴人即被告 唐紹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
1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紹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04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
101年2月24日送達被告唐紹銘之戶籍地南投縣○○鎮○○里○○街○○○號7樓之1,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該送達文書寄存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乙節,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嗣被告於101年3月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容後另呈」,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依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