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6號上訴人FANSCO.,LTD.即開曼群島商范氏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FANG,I-WEN即 范怡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心影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詹志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