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60號聲請人 連麟兒 代理人 詹慕山 相對人 連文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 黃百花 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並提出印鑑證明)
(三)如附件所示之同意書上各立同意書人之印鑑證明。
二、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邱鴻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