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2號原告尚潔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鳳英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被告麗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松 訴訟代理人 鍾義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瑞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