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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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9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柏泓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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