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電腦軟體公司法定代理人 約翰沙馬斯 訴訟代理人 李忠雄 律師被告京瑞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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