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雅婷 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吳鎮州 高雄市○○區○○○路○○○號4樓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陳韋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子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潘彥勳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 代理人 黃楠傑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自民國107年4月2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其名下之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亦無解約金或價值準備金,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另債務人名下之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2,253元、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殘值38,850元、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殘值41,600元,業經債務人解繳等值現款82,703元到院。上開金額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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