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告 張印洲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總裕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總裕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陸萬零 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