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7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訴訟代理人  林義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77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6月27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貞秀
  書記官 陳慧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
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慧玲
           法 官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