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台丞模具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慧 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85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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