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 蔡傳財 被告皇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傳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9,310元( 陸萬玖仟 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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