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 任宥丞 (原名 任光瑞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告 呂天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易緝字第21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呂天保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呂天保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免訴在案,依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