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吳年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31,583元,應繳裁
判費431,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0,7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