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吳昱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金橦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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