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耀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耀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耀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3月18日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陳耀森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62年7月;其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2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其餘編號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3月18日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耀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8月(共14次)│有期徒刑3年7月(共3次)│├──────┼─────────┼────────────┼────────────┤│犯罪日期│102.12.23│⒈102.09.23⒎102.11.15│⒈102.11.27││││⒉102.09.28⒏102.11.16│⒉102.11.29││││⒊102.10.03⒐102.11.27│⒊102.12.09││││⒋102.10.31⒑102.12.05│││││(共3次)⒒102.12.06│││││⒌102.11.08⒓102.12.09│││││⒍102.11.1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58、559號│28351號、103年度偵字第│28351號、103年度偵字第││││1957號│195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103年度上訴│103年度上訴字││實││字第1706號│字第1061、1062號│第1061、1062號││審├────┼─────────┼────────────┼────────────┤││判決日期│103.06.24│103.11.26│103.11.26│├─┼────┼─────────┼────────────┼────────────┤│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104年度台上│104年度台上││決││字第1706號│字第449號│字第449號││├────┼─────────┼────────────┼────────────┤││判決確定│103.07.02│104.02.12│104.02.1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0│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0│││字第2543號│2號(編號2-3已定應執行刑│2號(編號2-3已定應執行刑││││13年2月)│1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