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岡小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蔡政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八
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
P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蔡善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