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二七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二三號),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管轄錯誤移送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四九號),而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三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應補充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十二、三時許」外,其餘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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