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2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9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3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