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367號、99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二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2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11月23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年7月20日│││制條例第10│10月││492號判決││││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3月7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年10月7日││2│制條例第10│7月││2047號判決││││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7月1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年12月21日││3│制條例第10│7月││3703號判決││││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