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澔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宥閎 (原名 秦正良
王麟 秦清雲
留沛瀅 (原名 留秀升林保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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