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消債補字第52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7巷.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清算程序暨免責或不免責有關,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g2;附表一: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㈢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㈥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㈦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㈧預納郵費新臺幣220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㈡財產增減變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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