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號聲請人黃棟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