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字第1714號原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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