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進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營偵字第二一一二號、第六一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淵弘 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案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裁定羈押,茲經本院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坤芳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