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0號原告丁○○
乙○○甲○○
66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丙○○、 潘崇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1,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12,37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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