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告長榮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輔佐人丁○○被告 曹天霞 即荃鼎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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