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以請求拆除地上物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及補正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