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17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並釋明其正確住所。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