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3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30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30號,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5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7年10月7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11月4日始提起上訴,亦有原法院收狀戳章可稽,已逾十日之上訴法定不變期間,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曾家貽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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