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最高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5.15│97.10.17││├──────┼─────────┼─────────┼─────────┤│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20709號│第87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豐簡字840號│98年上訴字第2389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26│98.12.29││├─┼────┼─────────┼─────────┼─────────┤│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案號│97年豐簡字840號│99台上字第1557號│││判├────┼─────────┼─────────┼─────────┤│決│判決確定│97.12.22│99.3.18││││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執字││││341號(已執畢)│第38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