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43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顧寶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3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顧寶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2行補充為「嗣於107年6月22日19時3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
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發現其為列管毒品採驗人口,復經其同意配合警方至警局採尿,而在員警未發覺犯罪之前,主動向員警坦承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顧寶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上開前案嗣與另案定應執行刑確定乙事,仍無礙上開前案業已執行完畢之認定(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併此敘明。又被告經警方攔查,於員警尚未知悉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願受裁判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詢問筆錄1份在卷可佐,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本院考量其主動供承犯行,足認已有悔意,爰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同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及刑之執行後,猶未戒絕毒品,復再違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漠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法令,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施用毒品自損健康,但未直接危害他人,犯後被告坦認犯行,及其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3871號被告顧寶利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顧寶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64、365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8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戒絕毒品,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 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6月21日凌晨0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住處,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6月22日19時3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發現其為列管毒品採驗人口,復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顧寶利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檢察官王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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