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428號債權人 黃錦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煥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惟依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其發票人非係本件債務人,請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如係因背書轉讓,應提出該支票之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