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 張永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洗毀,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附表: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99年3月9日│7,200元│AZ0000000││││限公司苗栗分行│限公司苗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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