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98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緩字第2078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世國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5月28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10片(詳如該署103年度綠保管字第537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
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著作財權之重製盜版光碟而仍於網路刊登販售訊息,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而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署103年度偵字第9845號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如附表所示之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10片,係被告所有並犯前揭罪名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無誤(參見同上案號偵查卷第5頁反面至第6頁),復有告訴人代理人 楊文華 之證述附卷可佐(參見同上卷第8頁至第11頁),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遠傳電信對話內容列印資料、鑑識報告書、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勘驗相片、扣案物明細列印資料(保管字號:103年綠保管字第537號)、同上署公務電話紀錄等附卷可佐(參見同上卷第16頁至第35頁反面、104年度執聲字第1130號卷第2頁、103年度緩字第2078號卷第7頁),是依同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盜版光碟共10片單獨宣告沒收,與法並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附表:扣案盜版遊戲光碟共10片┌──┬─────────┬──────────┐│編號│盜版遊戲光碟片名│數量(單位:片)│├──┼─────────┼──────────┤│1│鋼彈無双2│1│├──┼─────────┼──────────┤│2│WEE2008摔角│1│├──┼─────────┼──────────┤│3│美國隊長│1│├──┼─────────┼──────────┤│4│蝙蝠俠:阿卡城市│1│├──┼─────────┼──────────┤│5│最後一戰3│1│├──┼─────────┼──────────┤│6│世界街頭賽車4│1│├──┼─────────┼──────────┤│7│鐵拳6│1│├──┼─────────┼──────────┤│8│七龍珠│1│├──┼─────────┼──────────┤│9│劍魂4│1│├──┼─────────┼──────────┤│10│快打旋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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