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陳金獎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文琪 、 林祺富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