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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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文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696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案件有違禁物而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亦足資參照。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又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文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495號、第49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413號、第56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前,自應為該次觀察、勒戒及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所及,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然本件扣案毒品3包(驗餘淨重0.0137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前開毒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6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495號、第49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413號、第56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0.0137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OO年O月O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經核閱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毒品鑑定書,認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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