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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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聲請人 洪淑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捌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1)×10×34元=2,380元)。
三、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或其他分擔家庭費用之人,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其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
五、聲請人主張聲請清算前每月個人支出「水電瓦斯費500元」、「日常生活雜支1,800元」、「電話費1,000元」、「交通費700元」之依據為何?聲請人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按月、期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六、聲請人是否有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各類政府補助款)?如有,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並未領得該社會扶助,請說明原因。
七、聲請人為何時轉任家庭主婦?配偶每月資助5,000元之收入,聲請人如何運用於日常生活基本開銷?如何分配?請具體分項說明。
八、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周○○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請說明聲請人核定每月3,000元扶養費之依據為何?配偶有無共同負擔?且聲請人已自陳無收入之情,則聲請人以何種收入支付扶養費?請一併說明暨提出證明。
九、陳報聲請人清算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即任職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含每月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另聲請人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併行陳報。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聲請人除國泰世華銀行及彰化銀行之存摺、臺灣人壽、全球人壽保單外,請提出於郵局、中國信託銀行及其他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提供期間自103年2月19日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之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炎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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