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759號原告A女(姓名、住址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維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45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查原告就其訴之聲明請求金額,主張其中因被告之詐欺行為所受金錢損失為新台幣(下同)154,014元,惟上開刑事判決僅認定被告詐得51,834元,是就原告上述求償金額其中102,180元部分(即逾51,834元部分),尚難認屬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依法應補繳裁判費1,110元。又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現繫屬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0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請求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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