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債權人 許家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上新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應
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上新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③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