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47號原告 黃坤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烈宗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零伍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
二、提出新竹縣竹北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