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啟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聲請單獨沒收(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員警於民國108年
1月9日之不詳時間,在桃園市○○區○○路○○○號桃園國際機場貨運站遠雄倉儲快遞專區內,查獲被告王啟行涉犯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後以108年度偵字第1918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8年11月20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12821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足稽。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其供述明確,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
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王啟行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918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8年11月20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00000號駁回再議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購買、輸入,已經被告坦承,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之照片在卷佐證,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被告所有供其擅自輸入不得輸入之檢疫物犯行所用之物,,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符合上述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1│佛手柑鮮果實2.5公斤││├──┼─────────────────┼────┤│2│附著土壤切枝壹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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