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2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焜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3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
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