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2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焜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3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
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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