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七號
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北區糧食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彭世俊 相對人 錢江純玲 即萬樺碾米廠?
相對人乙○○
甲○○丙○○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一年度全松字第四四二二號民事裁定所提供之假扣押擔保金,聲請變換,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二九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一年度全松字第四四二二號民事裁定所提存之面額共計新台幣陸佰陸拾萬元之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一年期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壹紙,號碼︰TLB六○四五三二、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紙,號碼:TLB一一九八五一、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壹紙,號碼:TLB二○六三五四、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壹紙,號碼:TLB三一三○○一),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一年期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全松字第四四二二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二九二號案提存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六百六十萬元之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一年期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五百萬元一紙,號碼︰TLB六○四五三二、面額一百萬元一紙,號碼:TLB一一九八五一、面額五十萬元一紙,號碼:TLB二○六三五四、面額十萬元一紙,號碼:TLB三一三○○一)在案。茲以上開定期存單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到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一年期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二、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亦經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全松字第四四二二號、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二九二號提存書各一件,核屬相符,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二九二號卷證查對無誤,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擔保物與原提供之擔保物價值復相當,參照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