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顯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顯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顯聰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5年6月、6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於民國10
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7490號核准假釋在案,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㈠、94年間,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少連訴字第3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少連上訴字第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同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無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3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月確定,又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93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96年間,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7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70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㈣、97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9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㈢、㈣2案件,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而上揭㈠至㈣案件接續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749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
102年9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2年8月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749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