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