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68號原告向前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聲明有二項。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6萬2,239元;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於新聞紙刊登「道歉啟事」,核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其主張之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依上揭規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6萬2,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5,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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