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34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王聖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亦規定甚明。
本件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三重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士林
區,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民國103年7月2日北
市00000000000000000號函附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等資料在卷可稽,由此可知,被告住所地、本件侵權行為
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
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依前揭規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俱有本件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
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鄭玉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