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410號
上訴人即被告  蘇姵丹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和運租車
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