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410號
上訴人即被告 蘇姵丹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和運租車
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