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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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明 家即明家印刷所
李俊良 即 丁木春 聯總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9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