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247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訴訟代理人  江仁博
被   告  李合宜
       李震合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楊秀鳳
被   告  李合豐
       李秀鳳
       李秀雲
       李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
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設定權利範圍」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債權額比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本院所為103年度六簡字第247號判決(下稱本件
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聲請人即雲林縣斗六市公另聲請:將本件判決主文一併裁定
更正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 李言忠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抵
押權登記辦理塗銷」等語。然查本件判決並無上開顯然錯誤
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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